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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须知

发布时间: 2007-11-22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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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我国大陆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或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经我馆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均可利用开放档案、资料;利用未开放档案、资料的,利用者须同时持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经本馆同意,即可查阅利用。
   
二、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利用开放档案,可持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征得档案馆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外国团体、组织和个人持来华有效证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档案馆同意,可以利用档案馆开放档案。 
   
四、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1
、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需经市委秘书长审批:
    (1)
市(地)委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及市(地)委工作会议记录;
    (2)
涉及到市(地)一级领导干部政治历史方面的有关材料。
     2.
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需经市委办公厅主任或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主任审批:
    (1)
市(地)党内历次政治运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2)
上级和本市形成的涉及到国际关系、海外问题、统战政策等方面不宜公开的档案资料;
    (3)
各种未解密的绝密档案资料;
    (4)
市管干部的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
    (5)
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记录;
     3.
查阅下列档案需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
    (1)
党委(党组)、支部会议记录;
    (2)
干部、职工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
    (3)
科研成果档案。
     4.
查阅市(地)纪委的案件档案,需经市纪委正(副)书记审批。
     5.
查阅已故市管干部的人事档案,需经市委组织部正(副)部长审批。
     6.
查阅单位或个人代保管、寄存的档案,需经其单位领导或本人(继承人)同意。
    
五、个人(包括亲属)不能查阅涉及自身的处分材料、相关调查材料以及档案馆认为不宜查阅的材料。
   
六、复制中央、国务院文件,需经市委(市府)办公厅主任审批。复制件用后必须退还档案馆销毁。复制绝密文件,复制件用后必须退还档案馆销毁。
   
七、不复制整卷、整本档案、资料。
   
八、档案、资料应在阅览室内阅览,一般不得外借。
   
九、凡利用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向社会公布的,必须经市档案馆同意;凡利用市档案馆档案、资料编印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物,要在出版物内注明由市档案馆提供。
   
十、在阅览室查阅档案资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阅览室内不准吸烟、不准喝茶水、不准吃食品。
    2
、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保持阅览室整洁。
    3
、阅览室内不要高声谈笑,以免影响他人。
    4
、爱护档案,不得污损、涂改、圈划、折叠、剪裁档案或将档案占为已有,档案阅毕请按原装订方法折叠整齐。
    5
、注意保密,档案不得擅自供其他利用者阅览,档案内容不得任意传播扩散,档案抄件和复制件应注意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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