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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档案局(馆)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 2005-07-22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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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市档案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三)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市市直机关、群众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室,各县(市)区档案局(馆)、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集中统一管理市级档案资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五)负责接收、征集、管理、保管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重要档案以及社会上散存的具有全市意义的档案资料;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纂、公布、出版档案史料,开展档案接待利用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七)组织全市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档案专业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组织全市档案学术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全市档案系统对外交流活动。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574)87186999;监督电话:(0574)87186999。

  电子邮件:bgs@nbda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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