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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

发布时间: 2007-11-22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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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和标准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关档案管理上等级活动的通知》,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

(二)办理范围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甬单位可按照有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自愿申报。

(三)须提交材料

    1.根据认定标准写出的自查报告;
    2.根据认定标准列出的自查评分表;
    3.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登记表。

(四)认定权限和程序

    1.认定权限
    (1)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上等级。市级机关和市直属事业单位上等级由市档案局认定;县(市)、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上等级由县(市)、区档案局认定,其中上市一级的由市档案局认定。
    (2)省档案局与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布置的各系统档案目标管理认定。省一级由省档案局和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省二级及以下的由市档案局和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认定。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认定。
    (3)企业单位档案管理目标认定。国家一级由省档案局和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国家二级由市档案局和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省(部)、市级按隶属关系由市档案局和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档案局和县(市)、区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认定。
    2.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认定标准自检合格后,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提交规定材料,提出相应等级申报;
    (2)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并听取情况汇报;
    (3)对申报单位档案目标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4)召开档案目标管理认定小组考核情况评议会,作出初审或认定意见;
    (5)颁发等级证书及申报、认定材料备案。

(五)承办部门

    市档案局业务指导部,电话:8718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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