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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7 14:57:00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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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档〔2010〕7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档案局

20101018

 

 

 

宁波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档案接收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以及其他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进馆单位”)的档案接收工作。

第三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接收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市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档案的具体接收工作。

进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四条 档案接收工作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推进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宁波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二章 接收范围

第五条  市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下列单位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及定期30年(含30年)以上的档案。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市政府及其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形成的档案。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

(三)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

   (四)本市与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单位形成的反映本市工作的档案。

(五)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形成的档案,及上述企业在破产、转制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六)市级科研设计院所、院校、医院、新闻媒体、出版社、文艺团体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七)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外事、公益等方面活动形成的档案,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形成的档案。

(八)市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

(九)宁波籍或在宁波工作、活动过的非宁波籍著名人物的档案。

(十)市级各专业主管部门、单位形成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医疗、教育等涉及民生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档案。

(十一)撤销的市级机构形成的档案。

(十二)经协商同意,接收市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十三)经协商同意,接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及其他非国家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档案馆接收的档案。

  第六条 市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宁波地方组织及其领导的革命武装、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在革命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二)历代市级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宁波市档案馆接收的档案。

第七条 市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宁波市档案馆接收单位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并结合形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重大活动档案的接收范围,按照规定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接收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档案馆根据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分期编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接收名册》,确定具体接收单位。

第十条 市档案馆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属于接收范围内的其他专项接收名册。

 

第三章 接收内容

第十一条 列入接收范围的档案内容包括:

(一)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等各种门类,纸质、声像、实物和电子等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各种重要编研材料、书刊、资料等。

(二)进馆单位编制的检索工具以及用以说明档案移交内容、移交情况的规定材料和表式。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内容。

 

第四章 接收时间

第十二条 列入本办法接收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除有下列规定外,在立档单位保存满10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一)已撤销机构的档案,自机构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重大活动档案在相关活动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三)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单位保管条件不善的档案可以提前接收进馆,对专业性较强或需要保密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移交的档案,可以延长有关档案的移交时间。

(四)为提高档案资源的时效性,对关系民生、社会各方面又急需广泛利用的档案,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可适当缩短进馆年限。

(五)列入本办法接收范围的建国前档案,各进馆单位必须及时与市档案馆联系,确定移交时间。

(六)法律法规对接收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接收要求

第十三条 档案的接收要求:

(一)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宁波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质量标准整理完毕。

(二)进馆单位必须将档案原件向市档案馆移交,本单位有利用需要的可以制作保留复制件。

  (三)接收进馆的档案应当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各门类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做好进馆前的档案保管期限调整工作。

(四)对进馆档案的解密或调整密级的事宜,应当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做好进馆前的解密和调整密级的工作。

(五)进馆单位应将编制的符合要求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分类方案一式两份,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六)进馆单位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移交相应的纸质案卷目录两份、全引目录一份(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的文书档案,移交相应的归档文件目录二套),符合市档案馆进馆单位电子档案接收要求的电子目录一套。

(七)进馆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快传统载体档案资料数字化进程。尚未移交进馆的重要传统载体档案,应当在移交进馆前按照规定完成数字化转换。进馆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缩微胶片等载体同时归档和移交。

(八)市档案馆和进馆单位要加强档案接收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

(九)各进馆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档案移交工作的管理,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第六章 接收程序

  第十四条 档案的接收程序:

  (一)市档案馆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接收对象,编制接收名册和接收计划。

  (二)市档案馆向进馆单位下发档案进馆通知和接收计划。进馆单位根据接收计划安排的时间要求做好进馆准备工作。

  (三)市档案馆组织人员实地进行档案的检查验收。进馆单位在检查验收通过后向市档案馆报送移交档案目录。对不符合要求的,进馆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四)进馆单位在报送移交档案目录后由市档案馆确定具体移交时间,将档案实体、检索工具和电子目录等移交进馆。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无误后,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签字盖章。交接文据一式三份,市档案馆保存两份,移交单位保存一份。

(五)需要提前或推迟移交进馆的,进馆单位应当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变更进馆期限。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在档案接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宁波市档案馆电子文件接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上述档案的接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199041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宁波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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